為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,保護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<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)相關規定,結合我市工作實際,深圳市國家稅務局、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《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(以下簡稱《裁量基準》)現予以發布,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全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,應在執行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<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>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)的前提下適用《裁量基準》。
二、本《裁量基準》中有關裁量權處罰幅度的規定中,除有特殊說明的,所稱“以下”“以上”“以內”均包括本數,所稱“超過”“不足”均不含本數。
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<深圳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>的公告》(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)同時廢止。